23-12-8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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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7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反映湖南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排放白色顆粒物,造成周圍空氣污染。次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廢氣排放口顆粒物小時濃度均值為 224mg/m3,顆粒物排放速率為11.97kg/h,分別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規定限值的0.87 倍、2.42倍。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擬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7萬元。
該公司在執法人員的幫助下找到了超標的原因,并立即完成整改,改正了違法行為,實現達標排放。與此同時,該公司主動履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經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案件審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司予以從輕處罰,罰款人民幣10萬元。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
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應堅持嚴格執法與熱情幫扶相結合,幫助當事人查找違法原因并指導其整改,體現了執法的溫度。在企業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下,依法從輕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引導其自覺守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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