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30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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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底,江蘇省泰州市某縣級市環境保護局(現為市生態環境局)發現,某金屬制品廠等32家沿江電鍍企業在產項目未獲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組織驗收,即開始從事電鍍生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市環保局經調查對該32家企業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主要內容均為罰款并“停止電鍍生產線的生產”。此后,32家企業只繳納了罰款,未停止生產。2017年初,市環保局向泰州市某區人民法院(該地區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對32家電鍍企業作出的“停止電鍍生產線的生產”行政處罰決定。
區法院經審理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后,市環保局以“企業環保設施改造項目正接受泰州審批中心審批”等為由申請撤回強制執行。2017年10月14日,區法院對32件案件裁定終結執行。2018年2月,市環保局向區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區法院未予立案并恢復執行。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線索發現區人民檢察院通過開展“長江沿岸環保案件非訴執行檢察監督專項活動”,運用檢察大數據,發現瀕臨長江的電鍍產業園區存在系列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線索。經初步調查了解,案涉企業仍未完成行政審批手續辦理,環保部門撤回強制執行申請與其執法目的不相符,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組織成立專案組,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核實辦理環評手續情況。赴行政審批中心調查核實涉案企業環評手續辦理情況,發現案涉32家企業尚未通過環評驗收;二是調查案涉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赴案涉企業實地查看,發現32家企業均未停止電鍍生產;三是核實強制執行情況。赴市環保局核實撤銷強制執行申請的原因、有無申請恢復執行,發現環保部門申請撤案時企業并未停止生產,且申請恢復執行后,法院未予立案并恢復執行。
制發檢察建議?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未采取有效執行措施,對環保部門撤回強制執行申請的事由未盡審查義務,且在環保部門申請恢復執行后未立案恢復執行。遂于2018年4月28日向法院發出類案檢察建議,建議其立即恢復對該系列案件的執行,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執行到位。
監督結果?區法院回復采納檢察建議,并組織開展“藍盾”專項行動,對被執行企業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不配合執行的違法企業采取查封生產設備措施等強制執行措施,督促企業停止環境違法行為。該系列案件執行結束后,檢察機關聯合市環保局為32家企業開展“法律體檢”和“政策上門服務”,為企業紓困解難,引導企業合規經營,截至2020年11月,32家企業通過技術改造、上線環保設施、完善環評手續等方式全部恢復生產。目前,檢察機關已連續五年定期赴電鍍園區開展環保法治宣傳,發出“綠色電鍍、清潔生產”倡議。
【典型意義】
電鍍企業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含重金屬的廢水廢渣,是我國列入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整治的重點行業。做好長江流域電鍍企業的污染防治,實現清潔生產,對于防治重金屬污染以及生態保護尤為重要?!吨腥A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長江流域的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該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包括電鍍產業在內的9類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減少資源消耗和生態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督ㄔO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檢察機關立足當地產業布局特點,借助大數據賦能,透過個案發現多個電鍍企業有同類環境違法行為,監督法院糾正終結執行裁定、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停止環境違法行為”的系列行政處罰集中執行到位;聯合相關行政部門開展長江生態保護法治宣傳,倡導綠色發展理念,引導企業綠色經營、規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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