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29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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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如皋市某公司鐵塔噴塑項目未批先建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2日,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如皋市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擅自建設靜電噴塑項目,現場安裝有靜電噴塑房1間、烘干房1間、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排氣筒已安裝,尚未投入使用。該項目已編制環評文件,尚未取得批復文件。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經執法人員后續調查后,確認該單位靜電噴塑項目建成后未投入生產使用,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已經在編制環評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對環境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認定的意見(試行)》,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不予處罰。
啟示意義
實施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依法不予處罰,進一步體現了“過罰相當”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避免行政執法“一刀切”,深化精細化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提升執法效果,給當事人一定的容錯空間,幫助企業提升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推動企業主動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設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環境守法氛圍。
常州市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從輕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9日、2022年5月20日,常州市天寧生態環境局對常州市某公司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橡膠制品項目生產,生產中有冷卻廢水產生,硫化工段建有硫化池2個,硫化冷卻廢水通過硫化池下方的鐵管排向廠區北面車間外廠內水塘。經檢測,該單位硫化池內冷卻水pH值為8.3、化學需氧量濃度為85mg/L、總氮濃度為23.7mg/L、氨氮濃度為20.1mg/L、總磷濃度為0.67mg/L,廠內水塘地表水pH值為7.4、化學需氧量濃度為76mg/L、氨氮濃度為29.8mg/L、總磷濃度為2.10mg/L、高錳酸鹽指數為19.6mg/L。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6月17日告知該單位擬處罰款45萬元。該單位主動開展生態損害賠償工作,但因受疫情等因素影響,資金周轉十分困難,根據常州市天寧區《關于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公益訴訟案件中開展生態公益崗位勞務代償的辦法(試行)》工作機制,經區生態環境局、檢察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顧問、屬地政府及相關專家等綜合考量后,該案件試行以生態公益崗位勞務代償生態損害賠償金,成為全省首例生態公益勞務代償案件。隨后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依法對該單位從輕處罰,于2022年7月14日對該單位下達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25萬元。
啟示意義
常州市天寧生態環境局在認真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的同時,積極回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對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處罰,給予企業適度容錯糾錯空間,引導企業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促進企業增強守法意識,主動落實環保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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