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12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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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4日6時,寧波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乙苯-苯乙烯生產裝置發生火災。初步了解是機泵機械密封泄漏,泵棚著火,然后火苗往上竄,引發裝置立體火災。編者認為,如果按照要求做好VOCs泄漏檢測(即“LDAR-泄漏檢測與修復”項目),對關鍵泵的機封進行泄漏檢測(屬于LDAR范疇內的動密封點),這則事故或許可以避免。
詳情如下:
寧波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寧波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12·24”火災事故情況的通報各區(縣、市)、市直開發園區應急管理局:2022年12月24日 時許,寧波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乙苯-苯乙烯生產裝置發生火災。
初步了解是機泵機械密封泄漏,泵棚著火,然后火苗往上竄,引發裝置立體火災。
據悉這家公司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爆炸事故了。
2021年5月6日位寧波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作業三部20萬噸/年乙苯-苯乙烯裝置發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造成乙苯-苯乙烯裝置區嚴重受損,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約853.28萬元。
2021年7月16日,官方正式發布寧波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調查報告。
寧波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調查報告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寧波市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總工會和北侖區政府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監委派員參加,同時聘請相關專家全程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領導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查閱資料、人員詢問、檢測鑒定、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救援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事故單位情況
寧波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以50萬噸/年重油裂解制烯烴裝置為龍頭,生產催化干氣、乙苯、苯乙烯和特種橡膠等化工產品,建有各類生產(聯合)裝置11套,共有6組罐區57個儲罐,總罐容量16萬立方米。
(二)事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情況
企業持有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ZJ)WH安許證字〔2020〕-B-1746,有效期為2020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許可范圍:年產環己烷32萬噸、液化石油氣20.28萬噸、C4餾分8.69萬噸、乙苯22.25萬噸、丙烯8.68萬噸、丙烷1.4萬噸等;年副產正戊烷1.93萬噸、工業己烷2.23萬噸、C8組分1.79萬噸、甲苯(副產)1340噸、苯(副產)270噸等。
(三)事故裝置情況
事故發生在公司作業三部20萬噸/年乙苯—苯乙烯裝置的苯塔系統,該裝置于2019年3月完成竣工驗收,其中苯塔系統工藝流程為:苯塔內物料經加熱后,塔頂氣相經過苯塔頂蒸汽發生器(ER26201)等3臺換熱器回收熱量,大部分氣相轉變成液相進入苯塔回流罐,再通過泵打至塔內,形成回路。少部分不凝氣通過壓力控制進入裝置低瓦系統及其他設備。苯塔頂蒸汽發生器(ER26201)為管箱法蘭結構,其殼程物料為水,管程物料為苯。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4月26日,作業二部催化裂解裝置發生突發情況導致計劃外停車,其下游裝置(包括作業三部乙苯—苯乙烯裝置)陸續停車。
2021年5月2日,公司副總經理電話通知作業三部副部長對苯塔頂蒸汽發生器(ER26201)進行管束更換。5月4日,乙苯單元苯塔(T-26203)停運。5月5日10時,設備部經理助理安排維修班組長等6人進行管束更換;19時30分許,苯塔頂蒸發器(ER26201)管束更換完成,移交給作業三部工藝主管,安排相關人員做好開車準備并點爐(循環苯加熱爐F26101和苯底塔重沸爐F26201);22時許,發現苯塔頂蒸發器(ER26201)管程入口法蘭面微漏,立即通知進行緊固消漏;23時許,消漏完成,通知內操人員繼續升溫,進物料苯,裝置開車運行。
5月6日3時10分49秒,乙苯單元21米層循環苯蒸發器(E26105A)北側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30秒后13米層回流罐(V26202)北側、6.5米層反烴化料進料罐(V26102)東側可燃氣體報警儀陸續報警,1分鐘后地面層水洗塔底泵北側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3時13分許發生爆燃。
(二)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1.企業應急處置情況。乙苯單元21米層可燃氣體報警后,控制室值班人員立即安排2名外操人員赴現場確認;3時13分許,爆燃發生,現場人員通過“119”報警,公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部,各應急處置小組人員就位,采取緊急停車、切斷物料、開展初期火災撲救等措施,同時向北侖區應急管理局報告。
2.專業救援情況。5月6日3時14分,119指揮中心接警,先后調派寧波市消防救援支隊重型化工專業隊、15個消防救援站、54輛消防車、255名指戰員及周邊鎮海煉化等6個企業消防救援隊伍前往救援處置。北侖區政府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公安、應急、環保、市場監管、醫療、電力等相關部門(單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5月6日12時許,明火基本撲滅。
事故造成乙苯—苯乙烯裝置嚴重受損,過火面積約1045平方米。周邊企業部分建筑物因爆炸沖擊波造成墻面、門窗等局部受損,經評估直接經濟損失約853.28萬元。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公司進行苯塔頂蒸汽發生器(ER26201)管束更換作業后,封頭法蘭面緊固不到位,部分螺栓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未經質量檢查和耐壓試驗,開車前未進行安全條件確認,直接投入運行,苯塔頂蒸汽發生器封頭管箱側墊片密封失效,封頭內高濃度苯烴化液(苯含量98.91%)從法蘭處噴出,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高溫蒸汽管道發生爆燃,裝置管路破裂易燃物料泄漏燃燒。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法律法規意識淡漠,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未按公司《設備操作檢修管理制度》《裝置開停工管理制度》等制定設備檢維修方案和裝置開停車方案,未按公司《工藝設備啟用前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召集相關部門進行開車前安全條件確認,未按公司《防泄漏設備管理制度》進行維修后耐壓試驗。
(2)公司操作規程不健全。未制定壓力容器緊固螺栓檢修作業操作規程,并明確螺栓緊固步驟和安全要求;未制定設備檢修后耐壓試驗操作規程,并明確試壓介質、壓力范圍、保壓時間等要素。
(3)安全操作規程未嚴格執行。開車過程中違反公司《作業三部乙苯裝置操作規程》升溫速率要求,違規升溫;未及時觀察到苯塔回流罐液位、壓力參數超標情況,并采取可靠措施。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按規定要求對員工進行《設備操作檢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設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的培訓教育,員工對公司的管理制度不熟悉、不掌握。
2.北侖區青峙化工園區管理服務中心化工專業監管人員不足,未能有效督促指導此公司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北侖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修理固定式壓力容器的有效監管手段不足,相關信息掌握不及時,未能督促指導此公司按照壓力容器檢維修法規標準開展修理。
4.北侖區應急管理局對此公司安全生產監管不細不深,未及時發現企業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執行不到位的情況。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寧波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公司分管設備副總經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小組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裝置和設備設施的運行、檢維修工作。未組織制定設備部蒸汽發生器管束更換、試壓等操作規程;對設備部未組織《設備操作檢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設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失察失管;明知苯塔頂蒸汽發生器管束更換無施工方案,對未按制度要求進行維修作業、未經試壓交付生產部門投入使用等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制止。安全生產責任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生產技術部經理,在分管生產副總經理住院期間代履行職責。未按《工藝設備啟用前安全檢查管理制度》要求,召集設備部等相關部門進行開車前安全條件確認;在明知無苯塔系統開停工方案的情況下,對未經安全條件確認就投入生產的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制止;在事故調查期間,參與偽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換停工方案》。安全生產責任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公司設備部經理,全面負責設備部工作。未組織制定設備部蒸汽發生器管束更換、試壓等操作規程;對《設備操作檢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設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未組織本部門進行教育培訓,也未督促落實;未按《設備操作檢修管理制度》要求組織制定蒸汽發生器管束更換施工方案;對不按制度要求進行封頭法蘭面螺栓緊固、試壓等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制止。安全生產責任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公司設備檢修隊維修班組長,苯塔頂蒸汽發生器管束更換作業負責人。對公司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熟悉,僅憑設備部經理助理和作業三部副部長簽署的《檢修施工作業票》進行作業;未按《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2009)要求開展封頭法蘭面螺栓緊固作業;重新啟用前未按公司《防泄漏設備管理制度》要求進行試壓。安全生產責任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公司總經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不到位,公司各層面的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熟悉不掌握,員工違章違規作業行為屢有發生;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不深入不徹底,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責任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2.公司設備部專職安管員。對公司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熟悉不掌握;未組織或參與本部門《設備操作檢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設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部門違章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依法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員證書,并責令公司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三)建議給予內部處理的人員
1.公司分管安全環保副總經理兼安全總監。對公司屢有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的現象,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對公司屢有未按制度要求制定開停車、檢維修方案就實施相關作業等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并整改。安全生產責任履職不到位,責令公司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2.公司分管生產副總經理(4月27日至5月12日期間因病口頭請假)。未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未督促作業三部落實苯塔系統開停工方案;對作業三部屢有違章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責令公司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3.公司作業三部副部長(主持工作)。未有效教育和督促本部門人員嚴格執行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苯塔系統開停工方案并報生產技術部審核;事故調查期間,參與偽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換停工方案》。崗位職責履行不到位,責令公司對其作出撤職處理。
4.公司設備部經理助理,設備檢修隊隊長。未熟練掌握公司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設備部未制定管束更換施工方案的情況下,指派開展管束更換工作。崗位職責履行不到位,責令公司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5.公司作業三部乙苯—苯乙烯裝置工藝主管。對公司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熟悉不掌握;違反《作業三部乙苯裝置操作規程》升溫速率要求,指令操作人員違規升溫;事故調查期間,偽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換停工方案》。崗位職責履行不到位,責令公司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公司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完善,標準規范執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五)建議給予處理的單位
1.責成寧波市北侖區青峙化工園區管理服務中心向北侖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責成北侖區政府對北侖區市場監管局、北侖區應急管理局相關監管人員進行提醒談話。
(一)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此公司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有效運行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要強化再教育再培訓,提高員工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要深入開展隱患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對受此次事故影響的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排查、檢驗評估,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二)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北侖區政府和各地政府要樹牢安全發展理念。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要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及時督促企業開展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要強化監測預警,實現風險隱患發現處置全鏈條數字化智管。要按照標準配全應急救援裝備、物資,配齊應急救援處置人員,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開展常態化應急演練,切實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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