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27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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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基層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某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企業員工擅自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造成在線監測數據失實。
偽造、篡改監測數據是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比較常見的違法行為之一,對此類違法行為應該如何進行處罰?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規定,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
行政處罰
應根據違法行為主體排放污染物的類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照法律責任進行處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基層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可以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書或下達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書,并根據各地的自由裁量權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若還涉及超標排放,應按照罰款金額高的進行處罰。
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對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尚不構成犯罪的,要按照《環境保護法》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生態環境部門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行政拘留。
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
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應對照各地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若違法行為主體為重點排污單位,則應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可能會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重點排污單位或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行為的,后果嚴重的,可能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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