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7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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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金屬制品公司開展常規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但其壓鑄車間配套的有機廢氣處理設備(水噴淋處理裝置)沒有運轉、噴淋水泵停用,熔融、壓鑄工序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外排。該行為涉嫌擅自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對此,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依法對該企業立案查處,向該企業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本案中,該公司已配套廢氣處理設施,但生產過程中并未開啟,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該行為不僅讓企業被處以罰款,相關責任人還或面臨行政拘留處罰。因此,企業在日常生產中必須加強對環保治理設施的日常運維管理,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全面建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制定完善環保工作制度,明確相關人員工作責任,提升企業整體環保管理意識,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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