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0-14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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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2日,德州市生態環境局齊河分局執法人員使用環境監測監控系統進行非現場執法時,發現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排口外排廢水中氨氮小時值超標。執法人員對該企業負責人進行了電話提醒,要求該企業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隨后,接到德州市生態環境監控中心出具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認定報告》,顯示該企業2022年2月12日總排口外排廢水中氨氮日均值超標0.25倍。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德州市生態環境局齊河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限制生產5天(即在執行之日起前三天日均產能的基礎上,日產量降低50%),擬處罰款37萬元。
針對該案件企業聘請專家對本次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出具專家評估意見,并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書,積極完成替代修復工作。德州市生態環境局齊河分局根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規范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罰”“輕罰”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八條第一項,認定該企業屬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決定在裁量基準確定的基礎上減少20%處罰,即罰款29.6萬元。
三、案件啟示
將減免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機結合,對于主動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企業,按規定予以從輕處罰,既能充分調動企業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環境保護意識,又能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遵規守紀、綠色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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