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8-30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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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浙江省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武義分局公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武義縣某包裝廠。該公司主要從事紙箱生產,因構成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被生態環境局罰款30萬元!
當前,國內疫情反復,宏觀經濟環境復雜多變,包裝企業經營壓力倍增。在此嚴峻形勢之下,包裝企業在竭力開拓市場的同時,千萬不要對環保要求放松警惕,以免面臨不必要的行政處罰,讓本就不利的經營局面雪上加霜。
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月24日,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武義縣某包裝廠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有廢水產生,未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執法人員在檢查雨水管網時發現,廠區西北角雨水窨井內存在黑色廢水殘留,隨后又現場檢查了黑色廢水。
經現場核查,該包裝廠危廢倉庫外的洗手池邊有兩只白色塑料桶,用于收集印刷機清洗廢水,兩只塑料桶通過三通管道和控制閥門連接至洗手池下方的排水管道內,洗手池下方的排水管道與廠區西北角雨水窨井直接連通,并與園區雨水管網連通。
5月7日,生態環境局對武義縣某包裝廠采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該公司在未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情況下,長期將生產過程中的廢水經兩只白色塑料桶收集后,不處理便通過三通管道和控制閥門排入洗手池下方的排水管道內,再經廠區雨水管道直接排入園區雨水管網排放。
生態環境局認為,武義縣某包裝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已構成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法。
提出申辯意見,望從輕處罰
6月21日,生態環境局向武義縣某包裝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以及享有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該包裝廠于6月22日提交了書面陳述和申辯材料,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請求予以從輕處罰:
1、我公司自成立以來,始終遵紀守法,積極納稅,熱心公益,安置殘疾員工32名,為政府分擔責任;
2、受疫情影響,我公司產品訂單下降,經營困難,但依然苦苦支撐,不辭退員工,不拖欠工資,盡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
3、我公司2019年通過司法拍賣購得廠房,本次檢查發現的廢水上清液排入雨水管外排問題,是因為我公司沿用原公司的廢水收集和排放管道,確實不清楚情況,更沒有私設暗管或逃避監管的故意,一直以為是排入污水管網的,開發區、環保局也來檢查過幾次,并沒有發現問題;
4、本次檢查發現問題后,公司已立即按要求落實了整改并已整改到位。
不采納申辯意見,罰款30萬
針對武義縣某包裝廠的陳述申辯材料意見,生態環境局對其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了復核。經復核核實:
1、你公司在購買廠房后,委托環評機構重新對項目作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專家進行了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你公司應當知道污染物產生及排放情況。環評中,項目沒有廢水產生和排放,因此你公司沒有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但你公司項目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有廢水產生,自投產以來一直未經處理便通過管道接入雨水管網直接排放;
2、武義縣五水共治辦督察發現余西工業區雨水管網有黑色廢水排放,并將問題交辦給武義縣經濟開發區和我局,要求開展排查查明污水源頭,我局接到問題線索后組織執法人員進行排查,發現為你公司的印刷廢水違法排放所致,遂立案查處。
綜上所述,生態環境局認為,武義縣某包裝廠關于“公司2019年通過司法拍賣購得廠房,本次檢查發現的廢水上清液排入雨水管外排問題,是因為公司沿用原有的廢水收集和排放管道,確實不清楚情況,更沒有私設暗管或逃避監管的故意,一直以為是排入污水管網的,開發區、環保局也來檢查過幾次,并沒有發現問題。”的申辯意見與事實不符,經集體討論決定,對該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法條,生態環境局責令武義縣某包裝廠改正違法行為。目前,該包裝廠已對違法行為落實整改并已整改到位,經集體討論,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其予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其中就包括“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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