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8-5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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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生產活動
近期,某地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一鋁業公司進行執法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鋁型材生產及鋁制品加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使用油漆攪拌工序,攪拌罐未加蓋,有揮發性有機廢氣產生,且未按要求收集處理,無組織散逸較為嚴重,導致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結合自由裁量規定,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對其進行了立案查處,對該公司此次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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