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20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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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22年5月25日,宿遷市泗洪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生態環境部大氣幫扶APP推送臭氧高值區排放,對江蘇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已申領排污許可證,許可證載明,該單位1、2號廢氣排放口硫酸霧檢測頻次為半年一次,3、4號排放口顆粒物檢測頻次為半年一次,廠界顆粒物及硫酸霧一年一次;廢水總排口懸浮物、氨氮、石油類、總鋁每月一次,總氮、總磷、pH、COD每日一次,該公司已安裝廢水在線監測設備,監控因子包括PH、氨氮、COD、流量。經查閱檢測報告,該公司未按照要求每日對總磷、總氮開展監測,部分月度未對總鋁開展監測。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6萬元。
典型意義:自行監測是排污許可證后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排污單位自證守法的重要依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違法排污將被處2~20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通過對該案件的查處,企業進一步落實持證排污、持證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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