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19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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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機廢氣處理廠家騰達機械在一則報道中了解到。天津市一企業于去年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頻次對廠界污染物:臭氣濃度、二甲苯、VOCs有機廢氣進行自行監測,被行政處罰18萬元。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頻次對廠界污染物被罰款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3月2日對該單位進行了調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產生的廢水主要為生活污水和餐飲廢水,經由園區污水管網排入咸陽路污水處理廠。生產工藝中包含噴漆工序,噴漆VOCs有機廢氣經吸附式過濾器吸附過濾后由15米高的排氣筒排出。該企業于2020年7月13日取得《排污許可證》,有效期: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該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規定“五、環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監測的規定,該單位應對廠界污染物:臭氣濃度、二甲苯和VOCs有機廢氣,每半年監測1次”。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經調查,天津某可再生能公司取得《排污許可證》后至現場檢查當日,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頻次對廠界污染物:臭氣濃度、二甲苯、VOCs有機廢氣進行自行監測。在后續2021年6月9日聽證會上,得出結論:該案違法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維持執法總隊的決定。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的規定,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該單位處罰款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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