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9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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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5月18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于VOCs排放的違法行為,其實在《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已有部分描述。常見的9類涉VOCs違法行為及對應條款已梳理,詳見有機廢氣治理設施運營臺賬怎么做?有哪些易違法行為要注意?
但上述生態環境部在《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中其實還額外寫明一些更具體的需要重點查處的有機廢氣排放違法行為:“7月1日起,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違法情節及后果嚴重、屢查屢犯等惡劣違法行為,要依法加大處罰力度,公開曝光典型案例。重點查處違反法律法規標準的如下12種行為:”
生態環境部:7月1日起,重點查處12類VOCs排放違法行為
1、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標準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
2、以敞開、泄漏等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的形式儲存、轉移、輸送、處置含VOCs物料;
3、化工等行業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產設備;
4、在不操作時開啟VOCs物料反應裝置進出料口、檢修口、觀察孔等;
5、敞開式噴涂、晾(風)干等生產作業(大型工件除外);
6、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發生滲液、滴液等明顯泄漏;
7、有機廢氣輸送管道出現臭味、漏風等感官可察覺泄漏;
8、高濃度有機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
9、涉VOCs物料(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有機廢氣(生產工序和使用環節)不經過收集處理排放;
10、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VOCs自動監控設施;
11、石化、化工、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肥料制造、煉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業中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無證排污;
12、儲油庫、加油站人工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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