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6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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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印刷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其中,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具體如下:
1. 新建企業自20□□年□□月□□日起,現有企業自20□□年□□月□□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2. 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3.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
4. 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除滿足表1或表2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外,還需對排放煙氣中的氮氧化物(NOx)進行控制,達到表3規定的限值。
5.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其他VOCs處理設施,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6. 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7. 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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