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16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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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5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按照《條例》規定,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無證排污的處罰以天計算,每日罰款最低5000元,最高5萬元。無證排污或將面臨嚴厲處罰。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它標志著我國排污許可制改革進入實施階段。之后,生態環境部相繼出臺《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建成了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各地基本完成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等15個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取得初步成效。但目前的制度并未明確排污單位法律責任,制約了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效果,需要通過制定法規進一步完善。或許這也是起草《條例》的根本原因。
據條例要求,我國將建立“一證式”管理模式。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條例》銜接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融合總量控制制度,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為環境保護稅征收、污染物總量考核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制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
《條例》以緩解質量改善為核心,規定了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總量控制,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推動改善環境質量。此外,《條例》要求嚴格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此外,在《條例》的法律責任中,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多達近20項,其中無證排污是重點。《條例》61條規定,在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停產整治的同時,將處以每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條例》要求,應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停業、關閉。對于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無組織排放的;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未按照規定進行水污染預處理,向集中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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