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7 來源: RCO催化燃燒設備,粉塵治理設備,環保設備廠家-鄭州騰達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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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于新建企業如新增 RTO 裝置,在設計時,將 RTO定義為明火設備。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明確提出了廠房、倉庫、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如RTO 焚燒爐)的小防火間距,RTO 焚燒爐與甲、乙類廠房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m。
1.其中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至少為25m,
2.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至少為25m,
3.與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至少為20m,
4.與濕式氧氣儲罐的防火間距至少為25m,
5.與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至少為12.5m。
當然,有行業規范的應當按照行業規范要求來,如《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18》對行業內防火間距有明確要求,根據GB50160-2018 復核 RTO 設備與企業內部各類設施的防火距離(詳見規范)。
新增的 RTO 裝置可與廠內化工工藝裝置視為聯合裝置,其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相鄰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確定,其防火間距應符合國標規定。如果防火間距確無法滿足國標規定,可考慮設置防火墻,或對原建筑物門窗洞口封堵,形成不燃燒實體墻,其防火間距可小于國標規定,但不得小于15 m。
上述提及兩個涉及RTO防火間距的標準要求,有行業標準的要參考行業標準,取值原則應該都要符合兩個規范,取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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